随着学校的办学规模扩大,以及办学影响力的增强,校友、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越来越多将给予学校捐赠资助,支持学校的长远发展。为适应此形势,同时规范捐资助物资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本制度。
第1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2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其产权属于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第3条 学校在接受捐赠时,应在学校办公室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总务处对其价值进行核定,必要时邀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确定其入账价值。现金及有价证券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开具通知单,到财务室办理手续,由财务室入账后开具专用收据。
第4条 学校接收捐赠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均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5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人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总务处制定使用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6条 对于受赠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管理使用,并委派专人管理,互相监督,防止公物私用。
第7条 学校应定期或按照捐赠人要求不定期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产使用报告以及账务收支数据,加强接受捐赠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