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学校依法行政,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法规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2、教师及学校下属部门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
3、当地行政部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二、申诉受理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纪检干部为副组长、人事干部和两名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教师申诉接待受理工作小组。
三、申诉程序
1、当事人向受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材料须注明申诉的理由及事情的详实情况。
3、当事人就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办公室整理汇总并及时调查核实后提交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处理;就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的,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呈报。
四、调查处理
1、收到教师申诉材料后,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然后按程序呈报处理。所有申诉问题一般在15日内作出答复。
2、凡属申诉校内案件且附议人多、涉及面广的,一般应举行有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凡属申诉上级行政部门的案件,由班子行政会研究后按程序逐级呈报并向当事人适时回复处理结果。
3、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4、调查听证过程中的原始笔录、证明材料等,当事人均应签字认可。办公室整理存档。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