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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培训费报销办法:

1、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应当上级通知文件或者学校制定的培训计划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长审批。对未经审批参加培训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2、培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聘专家费用等,如属于上级文件规定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项目报销,对校内组织的培训,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3、根据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规定,除小额零星开支外,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者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4、学校派交通工具进行接送的,不再报销往返交通费;学校不派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参训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凭发票实报实销;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自驾车前往,由校级领导审批同意,参照《东莞市商业学校私用公车管理办法》执行。另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实报实销。

5、住宿费金额报销标准应参照相应的培训项目文件执行,如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参照《东莞市商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6、伙食费金额报销标准应参照相应的培训项目文件执行,如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参照《东莞市商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7、校内培训,需要外聘专家讲课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讲课费用(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对于超过1000元讲课费者,应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且提供专家相关证书,由学校通过转账支付。

8、参训教职工报销时应提供资料包括:

(1)上级通知文件或者学校制定的培训计划书;

(2)会务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聘专家费用的发票;

(3)学校主管部门的培训总结或者培训效果报告,或获得的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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