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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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在宣传教育,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开展综合治理。学校与各部门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各部门要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学校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安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校级领导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行政管理的常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二)对全校师生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

(三)对模范执行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的予以批评惩处。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贯彻国家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措施,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校内各级安全保卫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和训练。

(二)认真开展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在开学、期中、期末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漏洞要定事、定人、定措施,限期改正,平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

(五)负责学校保安队伍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对本部门及所属管理区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二)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配合学校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三)在学习、生产、实习、实践、活动、集会等过程中,组织安全教育,检查设施、场地,制定应急预案和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发生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抢救、追查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发生刑事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提供情况、协助破案。

第八条  保安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门岗工作和校园24小时安全巡查。

(二)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做好检查、登记工作;对携带学校物品离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予放行。

(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处理,根据事件情况,向主管汇报,事态严重应及时报警,如有伤者应送校医室或拨打“l20”急救。

第九条  水电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注意安全,严格按水电安全规范操作。维修线路和拆装电器时,先验电后操作,严格遵守不带电操作规定。

(二)自觉学习,掌握学校水电设备的原理、操作和维护维修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自己安全地工作,向他人提供安全的服务。

(三)增加安全意识,维修工作后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伪劣配件。

(四)紧急事件,无条件迅速到现场参加抢修工作,听从学校指挥。

(五)常查多看,有计划循环检修水电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公共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无安全隐患。

(六)按章办事,值班到岗,值班人员24小时开机,工作有记录。

(七)凡高空作业,地面设安全警界线、挂“正在工作”警示牌。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条  出入校门管理

(一)本校师生凭校卡进入校门,自觉接受门卫的查询和管理,迟到、早退者按流程办理;

(二)外来人员来访或离校,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查询,经与被访人等核实无误登记后方可入校。来访者如访学生,应与班主任或学生处联系;

(三)晚上来访者进校及住宿生外出,均应严格按流程办理和登记;

(四)严禁任何人携带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管制刀具、枪支及其它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

(五)携带物品出入校园,要认真执行检查。各类物资运出校门,须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放行证明;

(六)门岗值勤人员应全天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突发事件应迅速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

(一)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学校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治安巡查,有权对校园内的可疑人员进行查询;

(三)在校内举办学术、文体、集会等开放性活动,须按有关规定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向总务处提交安全保卫预案;

(四)爱护学校公共安全设施,严禁损毁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

(五)自觉遵纪守法,严禁盗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教学教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六)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事件和盗窃、诈骗等案件,第一目击人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

(七)学校重点要害部位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保持警惕,恪尽职守,做好值班记录,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总务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二)总务处负责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对损坏或缺失的消防器材要及时补充;

(三)总务处要组织保安、教官、清洁工、饭堂工友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并开展灭火和人员疏散的演练。教师要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人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四)在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器;

(五)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

(六)重点要害场室要严加看护,规范操作程序,及时检修电器线路。楼梯楼道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物品;

(七)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有车辆进入校园要服从学校指挥管理,按规定线路行驶,减速慢行;

(二)无证无牌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无牌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三)校内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并且保持停放整齐,不占用紧急疏散通道;

(四)校外车辆来校,均应停车登记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按照规定确定学校内部重点和要害部位。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监控报警装置;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必须在保险柜内存放,保险柜由专人负责,夜间存放款不得违反规定,不得超限超额存放;

(三)健全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绝密文件的专人保管,建立相关登记手续。对传阅的文件及时收回,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四)危险品仓库,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仓库重地要安排人员看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分类设库,严格建立领取使用登记手续,经常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实行“一岗双责”,由学校、专业部及班级构成管理梯次,层层抓落实,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年终进行考评,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追究部门责任人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表现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保卫学校安全、维护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二)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保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者;

(三)积极维护校内安全秩序,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勇于纠正违章事件,热心安全保卫工作;

(四)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五)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处理,避免发生重大损失;

(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施救表现突出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扰乱学校秩序,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或造成事故,使学校和师生财产遭受损失;

(三)故意破坏公物,乱接电源或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消防设备设施;

(四)发生案件和事故,没有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

第十八条  对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按责任轻重赔偿损失和支付医疗等费用。对严重失职,性质恶劣或人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学生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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