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和推动“送温暖工程”,体现工会关心、帮助群众困难的宗旨,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学校凝聚力,努力构建和谐温馨的校园,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探视慰问范围
(一)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
(二)女教职工产假、计划生育人流休假;男教职工的新生小孩;
(三)教职工亡故或教职工直系亲属亡故;
(四)教职工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灾难。
二、探视慰问组织工作
(一)在职教职工因伤病住院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探视活动由工会组织,组织学校人事、被探视员工所在部门派代表参加探视慰问;
(二)女职工生育、产假以及计划生育人流休假,探视活动由女工委员会组织,被探视员工所在部门派代表参加探视慰问;
(三)教职工亡故,探视活动由工会组织,分管校领导、学校组织人事、被探视员工所在部门派代表参加探视慰问;
(四)离退休教职工因伤病住院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由工会组织学校人事派人探视慰问;
(五)离退休教职工身故,探视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工会组织学校人事派人参加;
(六)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重住院,探视活动由员工所在工会小组长组织,所在部门派代表参加探视慰问;
(七)教职工直系亲属身故,探视活动由工会组织,员工所在工会小组长、部门派代表参加探视慰问。